进入RA-23

根据国际电联《公约》第25条,2023年无线电通信全会须接纳以下人员参会

  • 成员国代表团;
  • 巴勒斯坦国[第99号决议(2018年,迪拜,修订版)];
  • 相关部门成员的代表;
  • 来自以下各方的观察员,以顾问身份与会
    • 国际电联《公约》第269A至269D款所述的组织和机构;
    • 涉及无线电通信全会有关问题的任何其他区域性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

最后,根据第169号决议(2022年,布加勒斯特,修订版)的做出决议4,亦须接纳学术成员1非顾问身份作为观察员出席2023年无线电通信全会。

根据国际电联《公约》第33条第476款:

“…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参加全权代表大会、国际电联一部门的大会、全会或会议或国际电信世界大会的本《公约》第269A至269E款所述的组织和本《公约》第二章所规定的其它组织(除非理事会根据互惠原则准予免付)和本《公约》第230款所述的部门成员,须以这些大会和会议的成本为基础,并按照《财务规则》,摊付其参加的大会、全会和会议的费用。但是,部门成员出席各自部门的大会、全会或会议时不另外付费,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除外…”

1 包括与电信/ICT发展相关的学院、院所、大学及其相关研究机构。